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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66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国俊与李永建杨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俊,李永建,杨靖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6654号之二原告罗国俊,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被告李永建,男,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杨靖梅,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国俊与被告李永建、杨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国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国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俊撤回起诉。因原告在庭审前减少了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48元,由原告罗国俊承担,本院多收取的4644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