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安中京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百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京坊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百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京坊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百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京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百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5)雁民初字第8746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1民终6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百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百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向本院履行案款703.2万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256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28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