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4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李培红与黄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红,黄辉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443-1号申请人:李培红,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辉煌,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默,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培红与被申请人黄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培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辉煌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58号x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xxx)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西安泰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培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黄辉煌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58号x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100116024-10-18-11202)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雪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