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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