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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洪杰、张焕钢与牟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杰,张焕钢,牟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杰,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二九零农场。申请执行人张焕钢,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二九零农场。被执行人牟虹,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二九零农场农垦社区北疆家园8号楼4单元302。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杰、张焕钢与被执行人牟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绥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霞审判员 :任延青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