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山东冠县永峰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山东冠县永峰轴承有限公司,冠县新丰钢管有限公司,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何永信,沙永静,王鲁峰,许文静,宗文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905号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北侧。负责人:张立军。被申请人:山东冠县永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泉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何永信。被申请人:冠县新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宗文立。被申请人: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善军。被申请人:何永信,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回族,山东冠县永峰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冠县东风西路4号(山东冠县永峰轴承有限公司办公室)。被申请人:沙永静,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冠县东风西路4号(山东冠县永峰轴承有限公司办公室),何永信之妻。被申请人:王鲁峰,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冠县永峰轴承有限公司原合伙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许文静,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号内***号,王鲁峰之妻。被申请人:宗文立,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冠县新丰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冠县永峰轴承有限公司、冠县新丰钢管有限公司、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何永信、沙永静、王鲁峰、许文静、宗文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