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显凤与阿荣旗便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显凤,阿荣旗便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8号申请执行人:孙显凤,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阿荣旗便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分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曹德勇,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显凤与被执行人阿荣旗便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左民初第1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阿荣旗便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分公司给付财产损失费166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被执行人阿荣旗便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分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6620元并已付给申请执行人孙显凤。申请执行费149元已给付。故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3)新左民初第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左民初第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玖 月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