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 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9日生,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6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执行(2017)川1325执718号叶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某已履行向叶某支付现金15000元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执7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本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