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毛昌安与陈典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昌安,陈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982号申请执行人:毛昌安,男,生于1976年7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典山,男,生于1967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昌安与被执行人陈典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典山于2017年5月17日自动履行清结生效文书确定的土地、林地交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海均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