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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启水、冯建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启水,冯建清,谢海土,高志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启水,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敏,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清,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海土,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胜,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高启水因与被上诉人冯建清、谢海土、高志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冯建清、谢海土、高志胜系分别与高启水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一审确定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有误,应予纠正,且本案涉及三个没有牵连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本案诉讼种类的同一性,原审可以合并审理,但采取合并判决的方式混同没有牵连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有悖于民事诉讼原理,明显不妥。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启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翁艺晖审判员  陈春生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延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