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启水、冯建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启水,冯建清,谢海土,高志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启水,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敏,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清,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海土,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胜,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高启水因与被上诉人冯建清、谢海土、高志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冯建清、谢海土、高志胜系分别与高启水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一审确定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有误,应予纠正,且本案涉及三个没有牵连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本案诉讼种类的同一性,原审可以合并审理,但采取合并判决的方式混同没有牵连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有悖于民事诉讼原理,明显不妥。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启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翁艺晖审判员 陈春生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延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