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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9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淮北市春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贾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春凯商贸有限公司,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9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春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国购汽车文化园。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超,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春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执9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毕 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苌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