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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马千仁保险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马千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0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组织机构代码89230586-1。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千仁,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忠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千仁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152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86.58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千仁银行存款人民币5241元,并已将执行款人民币4191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亦已划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