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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3784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与孙玉香、戎云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孙玉香,戎云娟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784号原告: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住所地:丹阳市太阳城路29号。负责人:隆金柱,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青,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香,女,汉族,1951年10月3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戎云娟,女,汉族,1975年1月15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孙玉香、戎云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戴秋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戎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