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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堂容、王爱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堂容,王爱容,鲍礼军,刘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堂容,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王爱容,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鲍开全的妻子。被执行人:鲍礼军,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鲍开全的儿子。被执行人:刘堂军,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堂容与被执行人王爱容、鲍礼军、刘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爱容、鲍礼军、刘堂军已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82执489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希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