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堂容、王爱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堂容,王爱容,鲍礼军,刘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堂容,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王爱容,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鲍开全的妻子。被执行人:鲍礼军,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鲍开全的儿子。被执行人:刘堂军,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堂容与被执行人王爱容、鲍礼军、刘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爱容、鲍礼军、刘堂军已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82执489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希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