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柳文燕与芦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文燕,芦俊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993号原告柳文燕,女,1979年5月6日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芦俊娜,女,约35岁,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文燕与被告芦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文燕于2017年5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文燕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文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柳文燕承担1025��。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