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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柳文燕与芦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文燕,芦俊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993号原告柳文燕,女,1979年5月6日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芦俊娜,女,约35岁,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文燕与被告芦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文燕于2017年5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文燕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文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柳文燕承担1025��。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