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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2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章跃贵、杨作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跃贵,杨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211号之三申请人:章跃贵,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杨作来,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章跃贵与被执行人杨作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跃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杨作来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作来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