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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清玉与徐光良、吴元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清玉,徐光良,吴元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周清玉,女。被执行人:徐光良,男。被执行人:吴元亮,女。关于周清玉申请执行徐光良、吴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3434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则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光良系重庆永容矿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广顺营业所开设有退休工资账户,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2439.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年8月,提取被执行人徐光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广顺营业所开设的账户内的350元(其中150元为诉讼费,200元为执行费)至越西县人民法院的单位账户内(户名:越西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农行越西县支行)。二、从2017年9月起至2018年6月止,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徐光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广顺营业所开设的工资账户内的2000元至越西县人民法院的单位账户(户名:越西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农行越西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