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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三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三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2号罪犯尹三明,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鹤城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怀鹤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三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尹三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怀中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二审判决,以原审上诉人尹三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尹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尹三明假释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尹三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9分。在本院二审期间缴纳罚金四万元,本次缴纳一万元。上述事实,有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生效判决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三明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罚金刑,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三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