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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992王建民与周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周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周建明,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民与被执行人周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2016年11月23日,因被执行人周建明拒不履行,本院对其实施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2016年12月7日,因被执行人周建明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继续对其实施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建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47198元,扣除执行费47198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000000元交付申请人王建民。另,被执行人周建明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1000000元。综上,申请人王建民本案已受偿合计人民币2000000元。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部门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周建明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苏E×××××汽车两辆,但因未能查扣,暂不能处置;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建明家庭所有的位于黄埭镇玉莲新村64幢505室、506室房地产(该房产至今未办理产证);本院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建明所有的坐落于黄埭镇下堡村原厂区地块无证厂房。现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要求法院对上述房产暂不处置。本院另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春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