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员阿立与铜川东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保3号申请保全人员阿立,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保全人铜川东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法定代表人:沈学芳,经理。员阿立与铜川东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员阿立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铜川东村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同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机构实施,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申请保全过程中,申请人员阿立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的保全事项为冻结被保全人铜川东村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对铜川东村煤业有限公司基本户予以冻结,已冻结541.41元;于2017年5月12日对铜川东村煤业有限公司向陕西省煤炭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所缴纳的预付煤款1200000.00元予以冻结;于2017年5月15日对铜川东村煤业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铜川销售分公司预付油款31617.70元予以冻结,并已将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申请续行保全事项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部分保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