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阚建群与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建群,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757号原告:阚建群,女,1964年1月14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缺席)。法定代表人:曲松伟。原告阚建群与被告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鹏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阚建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鹏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阚建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福鹏公司给付工资款17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于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30日在福鹏公司担任会计工作期间,福鹏公司拖欠17个月的工资未付,每月1000元,共计17000元。经索要未果,故起诉,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30日,福鹏公司为阚建群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写明欠阚建群在该公司当会计工资款17000元。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从阚建群提供的欠条可以认定,福鹏公司未向阚建群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侵犯了阚建群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阚建群要求福鹏公司给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阚建群工资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桦甸市福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全新审 判 员 赵宏波代理审判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