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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成、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成,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江芬,江勇,陶丽婉,麻锐,江丽萍,江洲,陈汝芬,江鼎标,陈秀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凌杰,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迎晖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8640165-7。主要负责人:朱小杰,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林,男,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芬,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勇,男,1978年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陶丽婉,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麻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丽萍,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洲,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汝芬,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缙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鼎标,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缙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秀芳,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缙云县。再审申请人周成与被申请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江芬、江勇、陶丽婉、陈秀芬、麻锐、江丽萍、陈汝芬、江鼎标、江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月群审 判 员 何志连审 判 员 艾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