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志鹏与高宗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鹏,高宗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783号原告:林志鹏,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高宗汉,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林志鹏与被告高宗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林志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志鹏以庭外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志鹏负担。审判员 蒋龙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