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青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青,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003号原告:郝青,男,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华,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技路。法定代表人:常永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绵阳市涪城区金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郝青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青撤诉。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郝青负担。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阳星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