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7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于克胜、于增利等与王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增利,于增刚,于克胜,王成,于增利,于增刚,于克胜,王成,于增利,于增刚,于克胜,王成,于增利,于增刚,于克胜,王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682号原告:于增利,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原告:于增刚,男,1969年8月8日出生。原告:于克胜,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子君,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法,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增利、于增刚、于克胜诉被告王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增利、于增刚、于克胜撤回对被告王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于增利、于增刚、于克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武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建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