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盐城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29735-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丰路西侧润丰嘉园3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冷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68544-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57号。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且部分案件仍在审理当中,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被多家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