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姝萍申请孟凡兵、王秀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姝萍,孟凡兵,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杨姝萍,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孟凡兵,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姝萍与被执行人孟凡兵、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孟凡兵、王秀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