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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姝萍申请孟凡兵、王秀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姝萍,孟凡兵,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杨姝萍,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孟凡兵,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姝萍与被执行人孟凡兵、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孟凡兵、王秀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