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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667扬中市泰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泰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667号原告:扬中市泰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兴阳村13组。法定代表人:何爱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纪成,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扬中市泰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扬中市泰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扬中市泰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泰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原告扬中市泰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顺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