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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岳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64号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木栾大道与朝阳二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振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小平,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岳小平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院通知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公告费,并告知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原告逾期未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纳公告费期限届满后,未承担应由其预交该项费用的义务,违反了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原告不履行该项义务,即表示对起诉的放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敏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