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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全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3刑初28号公诉机关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全有,男,回族,生于1971年4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碌曲县人,小学文化,住甘肃省碌曲县。199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4月释放。2016年10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永靖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靖县看守所。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全有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于2017年5月19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贵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全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马全有和李存梅、金福来、马艾由布、祁克壮(均已判刑)在永靖县太极镇下古村李存梅家预谋赌博过程中以他人诈赌为由进行抢劫,后金福来召集杨某、张某、陈某1等人在刘家峡镇尚阁宾馆8411号房间进行赌博,金福来、马艾由布在旁观看。23时许,被告人马全有与马艾由布以杨某等人诈赌为由,持刀威胁抢走杨某、陈某1等人现金28500余元后逃离现场。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全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马全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马全有和李存梅、金福来、马艾由布、祁克壮(均已判刑)在永靖县太极镇下古村李存梅家中预谋抢劫杨某等人赌资。李存梅指使金福来召集杨某等人赌博,并向马全有提供现金8000元。当晚19时许,被告人马全有与金福来、马艾由布、杨某、张某、陈某1等人到永靖县刘家峡镇尚阁宾馆8411号房间赌博。23时许,被告人马全有与马艾由布以杨某等人诈赌为由,持刀威胁、殴打杨某、陈某1等人,抢走杨某、陈某1等人现金28500余元,假意胁迫金福来一起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马全有与金福来、马艾由布乘坐祁克壮联系的车辆到李存梅家,将抢得赃款交给李存梅分配。被告人马全有分得赃款5400元。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马全有到合作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为被害人陈某1报案,公安机关受案程序合法。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0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马全有到合作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全有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通话记录,证明案发前后,被告人马全有与金福来、李存梅、祁克壮均进行通话联系。5、办案说明,证明公安民警根据马艾由布的供述,到临夏市马艾由布家中一工具盒内查找作案工具匕首时,未提取到。被害人陈某2证人证言等笔录中所称的”两个藏民”、”两个回民”包括本案被告人马全有。6、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4月28日,永靖县公安局对张某、陈某1的赌博行为分别予以罚款500元,对杨某的赌博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4月28日,永靖县公安局对2015年1月30日晚在刘家峡镇尚阁宾馆8411房间查获的赌资17600元予以收缴。7、(2015)永靖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马全有伙同他人进行抢劫的犯罪事实,本院对其他同案犯已分别判处刑罚。8、(1993)碌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1993年10月5日,被告人马全有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二)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明被告人马全有等人实施抢劫的犯罪地点位于永靖县刘家峡镇大什字尚阁宾馆8411号房间,同案被告人金福来及证人李某对犯罪地点进行指认。被害人陈某1及同案被告人金福来、马艾由布分别对被告人马全有进行辨认。(三)证人证言1、证人蒲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30日下午,祁克壮租用蒲某的×××号五菱牌客车,蒲某从太极镇古城村祁克壮家门口将两个男子和孔某送到川南路美食一条街一餐馆门口,两个男子下车后,蒲某将孔某又送至祁克壮家门口,后又将祁克壮、李存梅与孔某送至太极广场附近一餐馆。当晚9时许,祁克壮让蒲某开车将李某、孔某送至大什字一宾馆门口,李某、孔某一直在车上坐着,等至23时许,李某、孔某接了电话后上楼,让蒲某在楼下等待,十几分钟后,李某、孔某与另外三个人从楼上下来,后蒲某开车将李某等人送至祁克壮家中,看见下午开车送的一名男子从他背的深色包里拿出一沓钱清点,听说是两万多,该男子数完钱后交给了李存梅,李存梅给了蒲某400元。2、证人豆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20时许,豆某到李某家聊天时,李某妻子孔某打电话让李某到小川吃饭,李某与豆某坐出租车到太极广场附近一餐馆,看到李存梅、祁克壮、孔某三人坐着,豆某与李某喝了一斤酒,期间李存梅和其丈夫打了几个电话,听到李存梅和孔某闲聊时说”蒙古王”之类的话。22时许,李某和孔某称有事离开,豆某随后离开餐馆回家。3、证人孔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7时许,李存梅、祁克壮叫孔某一起到川南路一饭馆吃饭,并打电话叫来孔某丈夫李某。李存梅称其一藏民朋友拿了她的钱,让孔某和李某到尚阁宾馆看一下在不在。23时许,李存梅让孔某乘车去尚阁宾馆,到宾馆四楼楼道时听见一房间争吵声音很大,进去看到有认识的两个藏民朋友、四五个不认识的男子和三四个不认识的女子,一大个子男子(马艾由布)说,一起打麻将的骗了钱,要拉到临夏剁掉手指头,一小个子男子(马全有)从包里取出8000元钱交给李某,孔某叫李某赶紧离开,后与两个藏民一起坐车到李存梅家,李某将8000元钱交给了李存梅,李存梅从中取了1000元给了孔某。4、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7时许,祁克壮打电话让李某到川南路广场川菜馆吃饭。在巷道口碰上同村的豆某,一起去了广场川菜馆,到了饭馆后,祁克壮、李存梅与孔某已经坐着,李某与豆某两人喝酒,期间,祁克壮称等会有人来接你们,你们跟着去,他会给你们一些钱。22时许,祁克壮让李某与孔某乘饭馆门口等待的一辆白色面包车到大什字尚阁宾馆四楼,听到一大个子男子(马艾由布)和一小个子男子(马全有)说,金福来玩牌过程中骗了钱,就在金福来背部打了一巴掌。后乘车一起来到祁克壮家,小个子男子拿出来一沓钱,给了孔某几百元。5、证人金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30日12时许,金某开车将金福来送至太极镇古城村李存梅家中,李存梅让金福来联系打麻将的人打通牌赢马艾由布、马全有的钱,后马艾由布、马全有以金福来联系的人打通牌为由实施抢劫,为不引起对方怀疑,马艾由布、马全有在进行抢劫时也要打金福来,由祁克壮负责联系车辆。15时许,金福来在刘家峡镇倾城宾馆联系了一名男子及两名妇女商量了打麻将的事,后金福来又打电话叫上马艾由布、马全有一起到刘家峡镇川南路一手抓饭馆吃饭,19时许,金福来等人去一宾馆打麻将。1月31日凌晨1时许,金福来打电话让金某在古城新区在水一方后路口等待,金福来坐上车后称抢了赌资。8时许,金某开车将金福来送到兰州市西固区。(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陈某1与金福来、杨某、一小个子新疆人(马全有)在尚阁宾馆8411号房间打麻将,另外两个女的、一大个子新疆人(马艾由布)观看。期间,金福来、小个子新疆人输了钱。22时许,大个子新疆人在金福来脸上扇了两个耳光,并拿出一把匕首,称杨某等人打通牌骗钱,小个子新疆人也拿出刀子,抢走陈某1等人身上现金3万余元。2、被害人杨某陈述,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杨某与张某、金福来、两个藏民(马全有、马艾由布)等人相约来到尚阁宾馆8411号房间打麻将。23时许,小个子藏民输掉所带现金,让大个子藏民去拿2万元钱。大个子藏民走进房间拿出一把刀,先后把刀子逼在陈某1、张某脖子上,并在杨某脸部打了一拳,称杨某等人有诈赌行为,后小个子藏民也拿出一把刀,抢走杨某等人现金3万余元。3、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张某与杨某、金福来、两个藏民等人相约来到尚阁宾馆8411号房间打麻将,金福来和姓马的藏民输了钱,姓马的藏民让另外一个藏民去拿2万元现金。张某怕输掉钱便提出离开,一藏民拿出一把刀,指着陈某1等人恐吓威胁,并打了陈某1、杨某,后姓马的藏民也拿出一把刀,并用语言威胁,抢走张某等人现金2.9万余元。4、被害人马某陈述,证明2015年1月30日晚,马某、杨某、张某、陈某1与金福来及两个藏民在尚阁宾馆8411号房间打麻将。23时许,两个藏民认为陈某1等人打通牌骗钱,以威胁方法抢走马某、杨某、张某、陈某1等人身上和包里的钱。(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马全有供述和辩解,证明马全有于2016年10月4日20时41分到合作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5年1月的一天下午17时许,李存梅让金福来联系打麻将的人与马全有、马艾由布一起打麻将,李存梅借给马全有赌资8000元,马全有、马艾由布输钱后以金福来联系的人打通牌为由进行抢劫。当晚与金福来联系的人一起打麻将,23时许,马全有输钱后与马艾由布各拿出一把匕首威胁对方实施抢劫,后李存梅派的李某和孔某进入房间,李某假装在金福来肩部打了两下,后与金福来、马艾由布、李某、孔某坐车到李存梅家中,李存梅将抢的钱进行分配,给马全有、马艾由布、金福来每人5400元,给李某、孔某每人500元,给开车的司机400元,李存梅和祁克壮分得10800元。抢劫时使用的匕首于当晚已扔。2、同案被告人李存梅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1月30日17时许,李存梅与金福来、祁克壮、马全有、马艾由布在下古村家中商量,以杨某等人打麻将有欺诈为由进行抢劫,后金福来召集杨某等人与马全有、马艾由布在刘家峡镇尚阁宾馆打麻将。23时许,马艾由布打电话称马全有的钱被骗完了,便对马艾由布称有本事就把钱抢回来。后在家中将马全有等人所抢现金予以分配,马艾由布、金福来、马全有各分得5400元,李存梅与祁克壮共分得10900元,蒲某等人分得1400元。3、同案被告人金福来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1月30日下午,金福来与李存梅、祁克壮、马全有、马艾由布在太极镇下古村李存梅家商量抢劫赌资,马全有、马艾由布扮演老板,李存梅筹集赌资,金福来召集杨某等人一起打麻将并通过打通牌让马全有输钱,马全有、马艾由布输钱后以杨某等人打通牌为由,抢劫杨某等人的现金。抢劫过程中,马全有、马艾由布既要打杨某等人又要打金福来。19时许,金福来与杨某、张某、陈某1及马全有等人在刘家峡镇尚阁宾馆8411号房间打麻将,23时许,马全有输掉所带现金后与马艾由布持刀威胁抢劫杨某等人现金,期间李某、孔某进入宾馆,马全有数了8000元现金交给李某,将其余28500元装进包里,后马全有、马艾由布、金福来与李某、孔某一起乘车来到李存梅家,将抢得现金交给李存梅分配,分给马艾由布、马全有、金福来每人5400元,李存梅与祁克壮共分得10900元,司机蒲某等人分得1400元。4、同案被告人马艾由布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1月30日,李存梅召集马全有、马艾由布、金福来到其家中预谋通过打麻将进行抢劫。金福来负责召集打麻将的人,马艾由布与马全有以对方诈赌为由进行抢劫,祁克壮负责接送,李存梅给马全有准备现金8000元。当晚,金福来叫来杨某、张某、陈某1等人与马全有在刘家峡镇尚阁宾馆8411号房间打麻将。23时许,马全有输掉所带现金后让马艾由布去取钱,马艾由布与李存梅电话联系后走进房间在金福来背部打了几下,打了杨某一耳光,踢了陈某1一脚,以打通牌骗钱为由持刀威胁金福来,马全有拿出匕首逼迫陈某1、杨某、张某等人拿出全部现金,马全有数了共计28000元左右后装进包里。后马艾由布、马全有与金福来乘坐祁克壮联系的车来到李存梅家,将抢得现金交给李存梅进行分配。马艾由布、马全有、金福来各分得5400元,李存梅夫妻共分得10800元,其余现金分给他人。5、同案被告人祁克壮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1月30日17时许,祁克壮与李存梅、金福来、马全有、马艾由布在太极镇下古城村家中商量,由金福来召集杨某等人打麻将,马全有、马艾由布输钱后抢劫杨某等人的钱。怕露出破绽,抢钱过程中既要打杨某又要打金福来。当回到家时,金福来等人在家门口等待,马全有在桌子上放下一沓钱,后李存梅分给马艾由布、金福来、马全有每人5400元,祁克壮与李存梅共分得10900元,其余现金分给蒲某等人。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全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全有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全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全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海审 判 员  姚 华人民陪审员  叶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有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