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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俊杰、夏朝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常元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24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俊杰,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夏朝霞,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曾因吸食冰毒,于2012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及2016年1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又因赌博,于2015年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斌,曾用名罗林、罗建,男,1977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高县。曾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12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常元彪,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郭剑辉,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常元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被告人常元彪及其辩护人郭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起,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先后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被告人吴俊杰旧房子的院子、西天尾镇北大村野外、七步村废弃机砖厂开设赌场。该赌场利用扑克牌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吴俊杰负责赌场场地的选择和布置。被告人夏朝霞安排同案人谢某、“小孩子”、“阿飞”在赌场外望风、安排同案人秦某以每局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同)收取100元的比例收取堂钱。被告人罗斌负责纠集人员到赌场赌博、安排被告人常元彪、“老眯”以每10000元每天收取200元的利息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2016年11月21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机砖厂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现金62400元,抓获赌徒吴某1、方某2、王某、金某、陈某等十四人。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0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夏朝霞、罗斌主动向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投案。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常元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是主犯,被告人常元彪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俊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的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常元彪辩解,其只借款给吴某110000元,也没有收取利息,不是放高利贷。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常元彪在赌场内为赌徒步提供赌资系事实,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常元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起,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先后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被告人吴俊杰旧房子的院子、西天尾镇北大村野外、七步村废弃机砖厂开设赌场。该赌场利用扑克牌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吴俊杰负责赌场场地的选择和布置。被告人夏朝霞安排同案人谢某、“小孩子”、“阿飞”(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外望风、安排同案人秦某(另案处理)以每局人民币2000元收取100元的比例收取堂钱。被告人罗斌负责纠集人员到赌场赌博、安排被告人常元彪、“老眯”(另案处理)以每10000元每天收取200元的利息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0元。2016年11月21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机砖厂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现金62400元,抓获赌徒吴某1、方某2、王某、金某、陈某等十四人。另查明:被告人夏朝霞、罗斌于2017年1月22日主动向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各退交非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物证1.户籍证明、户口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人口信息、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常元彪的身份及前科情况。证人马某、胡某、翁某、李某1、向某、陈某、金某、方某1、李某2、杨某1、王某、郑某、梁某1、吴某1、杨某2的身份情况,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侦查报告,证实本案侦破情况。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证实扣押赌资及上缴情况。4.抓获经过、投案证明,证实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常元彪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机砖厂的赌场内放高利贷时被抓获。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吴俊杰被抓获。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夏朝霞、罗斌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投案。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吴俊杰持有4.79克甲基苯丙胺于2017年1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七百元。6.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证实被告人夏朝霞2016年10月15日的通话记录。8.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实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分别暂扣夏朝霞、罗斌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9.银行卡流水账,证实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常元彪及违法人员马某、梁某2的银行流水情况。10.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1)被告人吴俊杰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被告人夏朝霞因吸食冰毒于2012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5年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罚款伍佰元;因吸食冰毒于2016年1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3)被告人罗斌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12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证言:2016年11月21日晚上18时左右,我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一个砖厂旁边一个空的厂房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我在那个厂房里面玩,看其他人赌博。我没有在厂房里面赌博。我没有在那个赌场里放高利贷。我没有将钱借给其他人赌博。2.证人吴某1证言:我父亲吴俊杰、“小夏”、“罗总”在拱辰街道七步村机砖厂一个空置厂房开了一个赌场。2016年11月20日下午2点多,我去参与赌博,输了3000元。2016年11月21日下午2、3点,我又到这个赌场里,跟一个专门放高利贷的外地人(这个人也被公安机关抓进去,我听他跟警察讲他叫常元彪)借了1万元钱,扣除当天的利息200元,常元彪拿了9800元钱给我。当时赌场里的人有六七十人,我当时在后面看了一阵子,正准备押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借的9800元,另外自己口袋还有300元,共计101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3.证人陈某证言:2016年11月21日15时许,我从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龙德井街打的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的瓷砖厂旁去赌博,其输了人民币1300元。这个赌博点的老板是吴俊杰、“罗某”、“小夏”。4.证人向某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1月21日15时许与朋友“刘令”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机砖厂去赌博,参赌人员有有四、五十人的事实。5.证人郑某证言,证实今天(2016年11月21日)下午14时30分许,其无聊坐着摩托车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一个瓷砖厂去赌博,输了300元人民币,后来公安机关把我们抓获了的事实。6.证人翁某、梁某1、方某2、李某1、金某、王某、杨某2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1日15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七步村砖头厂旁的一个棚内赌博被抓获,参赌人员有四、五十人,吴俊杰、“小夏”、“小罗”负责收取的堂钱,后被公安机关抓获。7.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1日14时许,吴某1带她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机砖厂旁的一个棚内玩,吴某1在里面赌博。后来公安机关过来抓赌博的事实。8.证人杨某2、杨某1证言,证实在赌场内卖东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每次赌场内一般都会有三四十个人在赌场里面选行赌博。赌场有二、三个股东,放高利贷的有三、四个男的的事实。(三)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从吴俊杰身上扣押4.79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四)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常元彪与梁某2、吴某2、马某、谢某、秦某、熊某、梁某1、金某、胡某。李某1、方某1、翁某、金某、杨某2等人相互辨认情况。2.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1日18时至18时30分在拱辰街道七步村机砖厂查获赌资、赌具、手提包、记账本等并抓获十四人。3.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2月6日从吴俊杰身上扣押一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物质。4.称重笔录,证实扣押的白色晶体净重为4.79克。(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的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常元彪辩解只借款10000元给吴某1,但其没有收取利息,不是放高利贷。关于被告人常元彪提出“其只借款10000元给吴某1,也没有收取利息,不是放高利贷”的辩解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元彪在赌场内以每10000元每天收取200元的利息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庭审质证,均证实被告人常元彪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还有证人吴某1证实其在赌场内向被告人常元彪借款人民币1000元,每天利息200元,且该证言能与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供述相印证,应予以采信。故被告人常元彪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常元彪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仍为其提供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常元彪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俊杰、夏朝霞、罗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常元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常元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俊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夏朝霞、罗斌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俊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五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朝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罗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常元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夏朝霞、罗斌各退交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0元及暂扣的赌资人民币62400元,由暂扣机关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继续向被告人吴俊杰追缴非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炳辉审 判 员  林雪野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秀霞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