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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柳权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肖建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权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肖建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217号原告柳权良,男,65岁,1951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地址:娄星区长青中街15号汇天国际大厦6楼。被告肖建胜,男,47岁,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柳权良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肖建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权良以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权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权良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被告肖建胜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廖 英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佳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