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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5113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吴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吴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113号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912室。诉讼代表人:刘锦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西路469号。法定代表人:吴浩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吴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被告吴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维保款2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双方纠纷已解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静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