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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辖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石峰区金凤线缆营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金凤线缆营销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年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石峰区金凤线缆营销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经营者雷利芳,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市石峰区金凤线缆营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3民初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同,明确约定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均提交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本案应当由株洲市仲裁委管辖,芦淞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被上诉人系株洲市石峰区金凤线缆营销中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未达成补充仲裁协议,故株洲市石峰区金凤线缆营销部与上诉人之间于2015年3月2日签订的《材料供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适合本案。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株洲大汉希尔顿酒店,故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辉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包 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艳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