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正容与XX彭开臣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容,XX,彭开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正容,女,汉族,1956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彭开臣,男,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正容与被执行人XX、彭开臣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6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彭开臣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正容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彭开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XX、彭开臣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2017年3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环城南路房屋(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3字第00X**号),被执行人彭开臣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环城南路房屋(产权证号:0010X**)以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环城南路房屋(产权证号:200709X**)、12号房屋(产权证号:200709X**)、13号房屋(产权证号:200709X**)、16号房屋(产权证号:200709X**)、17号房屋(产权证号:200709X**)、19号房屋(产权证号:200709X**)。21号房屋(产权证号:200709X**)、23号房屋(产权证号:200709X**);以上10处不动产均有抵押,系轮候查封。经查,被执行人XX、彭开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XX、彭开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XX、彭开臣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正荣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8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张再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