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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继涛,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华、左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吴继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袁某谎称系香港置浩贸易有限公司客服,编造其有能力办理“POS机”的谎言,利用QQ(号码10×××57)聊天工具,以收取手续费为由,多次骗取许某现金共计54000元,所骗钱款均用于个人花销。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以下证据证实: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辩称:1、具有坦白情节;2、所骗钱财己退还,取得谅解;3、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具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袁某谎称系香港置浩贸易有限公司客服,编造其有能力办理平OS机”的谎言,利用QQ(号码10×××57)聊天工具,以收取手续费为由,多次骗取许某现金共计54000元,所骗钱款均用于个人花销。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所骗现金5400元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袁某被兰陵县公安局在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社区抓获归案。(2)办案说明一份,证明:经查,被告人袁某未有犯罪前科。(3)扣押清单2张,照片2张,证明从袁某处扣押金色三星手机一部,袁某利用该手机登陆QQ号为10×××57的QQ号与许某沟通办理POS机的事情;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10,袁某利用该卡8次收取许某汇入的手续费。(4)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袁某退回许某经济损失共计56800元,许某不再追究袁某的任何责任。(5)手机QQ聊天截图73张。证明2015年12月19日至12月29曰,袁某利用QQ与许某聊天办理POs机的经过。(6)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账户名:林雪枫,账号:62×××10,共有8次转账:①2015年12月9日现存3000元;②2015年12月11日现存500元;③④2015年12月24日现存10000元、500元;⑤2015年12月26日转存1500元(对方账户为许某6228451820047837014);⑥2015年12月29日转存10500元(对方账户为许某6228451820047837014);⑦2016年1月5日转存12000元(对方账户为许某6228451820047837014);⑧2016年1月15日转存16000元(对方账户为许某6228451820047837014)。(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袁某出生于1991年6月27日,具备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去年十月份,我有个朋友叫袁某的,找到我说有个生意能赚大钱,问我想不想做?我问什么生意?他说是办几台P**机,放在香港一个外贸公司走账赚取手续费,然后他给我一个农业银行的账号,让我把钱打过去,号码是6262×××10时袁涛袁某给我一个QQ号1010×××57QQ号是香港那边一个客服的,我通过我的QQ2626×××88个QQ号客服聊天,经过交流我开始办理了一台P**机,向那个农行账号打了3500元,后来香港客服让我再办三台,又打了10500元,后来客服又让我追加3台,又打了10500元,期间客服让我更改了一个户名收了1500元,最后客服让我又办了三台,说价格涨了,三台收了12000元,最后又追加了四台又打了16000元。通过QQ聊天,袁涛袁某的农行账户是香港的一个林雪枫的经理的使用账户,我问他这个林雪枫是香港人吗?对方说是的。我前后共计六次向袁涛捉袁某账户汇款54000元整。结果我今天到银行一查发现林雪枫就是平邑的,感觉自己上当了,所以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袁涛有袁某多岁,在兰陵县水岸金街开了一家“蓝焰烧烤店”。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涛供袁某我和许东峰许某关系,我告诉许东峰许某香港置浩国际贸易公司的客服,专门负责做大陆的贸易,问许东峰许某办理pos机放在香港置浩国际贸易公司赚取手续费,许东峰许某意做,他说先订购一台,之后我给许东峰许某一个农行卡号(卡号62262×××10行卡持卡人姓名是林雪枫,我告诉许东峰许某枫就是香港的那个客服。我同时告诉一个QQ号,QQ用户名是”素颜XXX”,后面记不清了,QQ号是10410×××57用这个QQ号和许东峰许某购pos机的业务联系的,在和许东峰许某Q聊天时我自称是香港置浩国际贸易公司的客服,我说林雪枫是香港人,是专门分管临沂办理pos机的。之后许东峰许某往卡里转现金,共计54000元人民币,一共订购了14台pos机。我和林雪枫是仁兄弟关系.这件事情他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我一直都在用他的银行卡,用了好几年了,卡放在我车中的钱包里QQ是我自己申请的,用了好几个月了,密码是a12345678,以前没用过,现在用来和许东峰许某理pos机业务的。我一时糊涂,为了让许东峰许某,我故意编造我是香港置浩公司客服人员的身份,骗取他的钱,钱让我花了。其他供述与辩解与此基本一致,不再摘录。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2017年4月10日,本院向平邑县司法局矫正办公室发送(2017)鲁1324刑初151号调查评估委托书,对被告人袁涛适袁某刑进行评估,平邑县司法局于2017年4月27日回复,同意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涛以袁某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袁涛归袁某认罪、坦白,所骗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及初犯”的辩护观点,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性质,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并到平邑县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涛犯袁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己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于华审判员  崔勇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