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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福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福昌,邵新果,马新静,刘昆仑,韩玉环,李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汉江路30号。法定代表人:余胜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韩福昌,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邵新果,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口区新户镇联合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马新静,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刘昆仑,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韩玉环,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李江龙,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福昌、邵新果、马新静、刘昆仑、韩玉环、李江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执恢77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昆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昆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昆仑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羽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