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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大伟与申振华、申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伟,申振华,申国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011号原告:赵大伟,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振华,男,199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义,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国民,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义,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远洋大厦**层。负责人:苏少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大伟与被告申振华、申国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大伟以与被告已调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大伟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赵大伟负担。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玮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