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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黄欣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黄欣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845号原告:王立新,男,1985年5月12日生人,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东山胡同*号。被告:黄欣然,男,1986年4月22日生人,民族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福满家园小区。原告王立新与被告黄欣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3日立案后,原告王立新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立新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