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黄欣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黄欣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845号原告:王立新,男,1985年5月12日生人,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东山胡同*号。被告:黄欣然,男,1986年4月22日生人,民族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福满家园小区。原告王立新与被告黄欣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3日立案后,原告王立新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立新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