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马兴武、张苏杨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胡伟峰,李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4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兴武,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常熟圆通快递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人马兴武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苏杨,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中专文化,常熟圆通快递公司职工,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人张苏杨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陆正洲,男,1989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常熟圆通快递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人陆正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伟,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小学文化,常熟圆通快递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人张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侯君,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泗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侯君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羁押),2017年1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胡伟峰,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常熟圆通快递公司职工,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人胡伟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乾,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大专文化,常熟圆通快递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李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胡伟峰、李乾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胡伟峰、李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胡伟峰、李乾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在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黄山路圆通快递公司内,因马某、王某1等人与葛某2、葛某1等人由于琐事发生的矛盾,引发双方互殴,致葛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葛某1之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李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胡伟峰、李乾已向葛某1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胡伟峰、李乾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李乾、胡伟峰系共同犯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李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伟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胡伟峰、李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胡伟峰、李乾在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黄山路圆通快递公司内,因马某、王某1等人与葛某2、葛某1等人由于琐事发生的矛盾,引发双方互殴,致葛某1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葛某1之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2016年12月27日12时许,民警在常熟市东南街道黄山路圆通快递内将被告人胡伟峰抓获;同日下午,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李乾主动投案,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胡伟峰、李乾已向葛某1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葛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葛某2、赵某、葛某3、张某、马某、韩某、江某、王某1、任某、李某、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王某2、严某、肖某、房某、程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胡伟峰、李乾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胡伟峰、李乾共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李乾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伟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君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侯君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27日,折抵相应刑期。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侯君、胡伟峰、李乾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胡伟峰、李乾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马兴武、张苏杨、陆正洲、张伟、李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侯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胡伟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兴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苏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陆正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侯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六、被告人胡伟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李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俞惠中人民陪审员  李 涓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