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庆滨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庆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吴中华,李红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庆滨,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夕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中华,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原审被告:李红莲,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上诉人朱庆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原审被告吴中华、原审被告李红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4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庆滨于2017年5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庆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庆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114元,减半收取9557元,由上诉人朱庆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审 判 员 王 晴审 判 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苑 珊书 记 员 李连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