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慧与范建军、刘昌国、王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范建军,王金娥,刘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777号之三原告刘慧,女。委托代理人冯木良(特别授权),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建军,男。被告王金娥,女。(系被告范建军之妻)被告刘昌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与被告范建军、刘昌国、王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慧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刘慧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凌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