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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郝晶晶、杨子豪等与蒋正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晶晶,杨子豪,张展益,蒋正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899号原告郝晶晶,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杨子豪,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原告张展益,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蒋正冰,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晶晶、杨子豪、张展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