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史建国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史建国,边晓庆,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郑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刘静,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史建国,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边晓庆,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吕玉军,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史建国、边晓庆、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史建国、边晓庆、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357677.9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史建国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一处。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以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为由,不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截至2017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史建国、边晓庆、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357677.9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46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史建国、边晓庆、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