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04号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写字楼D区10楼C区。法定代表人:綦海生。委托诉讼代���人:吴锐照,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鹏,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悦,女,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悦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3199.78元(后续按实际经过月数支付物业服务费)、代收水电费1892.09元(后续按实际经过月数支付代收水电费)及违约金201.59元(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30%计算至实际���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名下位于美的海岸花园依兰尼斯二区别墅6街06房屋所在物业服务区域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相关文件约定,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按每天1‰支付违约金。被告自2016年6月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为美的海岸花园提供物业管理。美的海岸花园物业服务费洋房原按1元/平方/月收取,别墅原按1.3元/平方/月收取。2015年7月起,洋房调整为按1.3元/平方/月收取,别墅按1.69元/平方/月收取,别墅花园按0.6元/平方/月收取。原告于2017年1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告系美的海岸花园依兰尼斯二区别墅6街06房屋业主,每月需向其交纳物业服务费合计457.11元(270.48平方×1.69元/��方/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3199.78元(后续按实际经过月数支付物业服务费)、代收水电费1892.09元(后续按实际经过月数支付代收水电费)及违约金201.59元(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备案回执、《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函及EMS详情单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另查,双方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按月缴纳,缴纳时间为每月10号。被告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追缴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负责被告房屋的物业管理,被告亦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故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相应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分摊费用。2015年5月10日,原告以物业服务收费过低,造成其连年亏损为由拟将物业服务费进行调整,并张贴公告通知,在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后已报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备案,原告要求按新标准1.69元/平方/月向被告收取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所欠物业服务费,理据充分,经核算,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合计为3199.77元(457.11元×7个月),原告主张该期间物业服务费3199.78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代支付了水电费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该期间代收水电费1892.09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起诉状中请求按每天1‰计付违约金,但在附件《物业管理费计算明细》中又主张按欠款的30%计算,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且原��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原告的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3199.77元、代收水电费1892.09元(此后物业服务费按上述标准计付、代收水电费以实际产生计收)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每月拖欠的数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王悦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芹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思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