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彭会某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彭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被执行人:彭会某。申请人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行审124号裁定书申请执行彭会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我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行审124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薛 文 武执行员 :张建成执行员:白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张 荣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