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倪萍、袁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萍,袁辉文,左梅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倪萍,女,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袁州区。被执行人:袁辉文,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左梅娥,女,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倪萍与被执行人袁辉文、左梅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袁辉文、左梅娥向申请执行人倪萍返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案件保全费1020元,共计人民币8392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辉文、左梅娥银行存款83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