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安瑞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安瑞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催17号申请人:高安瑞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姜华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永盛,系高安瑞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高安瑞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0010006120441555、付款人广东德豪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月28日、收款人珠海星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6年5月3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安瑞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涂永国人民陪审员 张雅红人民陪审员 黄小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饶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