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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吕小龙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德华街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德华街营业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264号原告:吕小龙,女,1974年9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德华街营业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德华街。负责人:陈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龙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德华街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原、被告对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凡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