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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德印与杨万杰 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印,杨万杰,徐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006-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印,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杨万杰,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徐宏伟,男,1974你那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王德印与杨万杰、徐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宏伟有皖SCx**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杨万杰有皖SXx**号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宏伟的皖SCx**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杨万杰的皖SXx**号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波 更多数据: